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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民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与哈尔滨美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长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哈尔滨美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长明,王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宁波北仑区明州西路18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3490-0。法定代表人沈际存。被执行人哈尔滨美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山嘴村,组织机构代码:55261464-1。法定代表人王春红。被执行人董长明,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林市。被执行人王春红,女,1979年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美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长明、王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哈尔滨美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长明、王春红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7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