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冷红艳与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冷红艳。委托代理人龚颖颖、邓桂华,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凯路13号。法定代表人文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冀,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室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冷红艳诉被告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冷红艳负担。审 判 长 宋丹丹人民陪审员 彭玉莲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柳心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