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艾凤满,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尹凤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于桂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