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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许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9-11-14

案件名称

李晓现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晓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许刑执字第2号罪犯李晓现,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葛市。现在许昌县看守所服刑。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许昌县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许昌县看守所经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并经许昌市公安局审批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晓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7日12时至2010年8月13日20时,被告人李晓现伙同黄全森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工具多次窜至长葛市视察路、人民路、八七村、零点歌城、长社路、长葛市人民医院、文化路、八一路盗窃电动车数辆(总价值为14276元)。罪犯李晓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留所服刑罪犯奖惩考核表、在押人员奖惩审批表、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鉴定表、罪犯李晓现个人鉴定、同监室服刑人员证言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晓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丁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