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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肖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任肖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00394号申请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肖波,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证执字第9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肖波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肖波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肖波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