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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黄东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东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东成(绰号:“冬瓜”),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因本案,于201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东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东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12年2月17日下午,廖某以1827895510号手机致电被告人黄东成的18278969705号手机,联系向被告人黄东成购买交易价格为1300元的“K粉”,被告人黄东成予以同意。当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黄东成按事前约定在北海市海城区豪门酒吧侧门贩卖28克“K粉”给廖某、李某,收取毒资1300元,交易结束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处缴获贩毒联系所用手机一台以及毒资1300元,在廖某处缴获其刚向被告人黄某购买的“K粉”28克。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所贩卖且被收缴的上述“K粉”是毒品氯胺酮。 归案后,被告人黄东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照片、身份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成非法贩卖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之外的其他少量毒品氯胺酮2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东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东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2年12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黄桂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