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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开发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开发区海景路165号金地豪苑商住楼A2EF幢天麟轩422房。应由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且两被告经常居住区地在湛江市开发区开发区海景路165号金地豪苑商住楼A2EF幢天麟轩422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属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黄某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坚审 判 员  郭玉桂人民陪审员  郑玉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有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