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诉被告庞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庞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城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周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善成,城固县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XX,女,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周家堰村一组,农民。原籍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庞营村东村。原告周XX诉被告庞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善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X诉称,我同被告于1999年6月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谈婚,1999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周xx,现年12岁。2003年被告与我相继外出到深圳打工,打工期间,我们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7月,被告带上女儿以回娘家为由外出,与我失去联系,我四处寻找,至今被告与女儿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庞XX离婚,婚生女周xx由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被告庞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1999年6月相识谈婚,同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25日生一女孩周xx,现年12岁。2003年原、被告相继外出到深圳打工,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7月,原、被告因故发生争吵后,被告即带上女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四处寻找未果。2012年2月2日原告周XX起诉离婚,本院受理后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2012-03-03G25G28中缝),限被告庞XX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公告后被告庞XX逾期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城固县博望镇周家堰村委会证明等载卷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周XX与被告庞XX结婚已十多年,且生育一女,本应和睦相处,但被告庞XX自2009年7月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3年,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周xx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小孩的抚养权,故小孩仍随被告生活为宜。且被告及小孩现在下落不明,要求原告承担小孩抚养义务不现实,故原告要求小孩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XX与庞XX离婚。二、婚生女周xx由被告庞XX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 李 军审判员 :王洪安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 李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