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太民一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善飞与杨玉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飞,杨玉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0808号原告:李善飞,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举,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飞诉被告杨玉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善飞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善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善飞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坤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刘树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