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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太民一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善飞与杨玉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飞,杨玉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0808号原告:李善飞,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举,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飞诉被告杨玉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善飞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善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善飞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坤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刘树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