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孟某,男。本院在审理唐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子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