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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商初字第20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青岛半岛港湾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新洋食品有限公司、仇刚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半岛港湾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市新洋食品有限公司;仇刚峰;刘慧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商初字第20628号 原告青岛半岛港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7号甲亚麦国际中心四层西户,组织机构代码69379822-9。 委托代理人慕香英、肖颖,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新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办事处云海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仇刚峰,总经理。 被告仇刚峰,男,1974年1月9日出生,住即墨市。 被告刘慧荣,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即墨市。 担保人青岛世昌汇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81号0713室。 法定代表人刘克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半岛港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新洋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仇刚峰、被告刘慧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青岛世昌汇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市新洋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仇刚峰、被告刘慧荣银行存款人民币5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