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与陈提钿、梁炳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陈提钿,梁炳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2区办公商铺80卡,组织机构代码:75564321-5。代表人:陆燕平,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绮华、陈科,分别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陈提钿,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梁炳森,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被告陈提钿、梁炳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付)。审 判 长 周 逵代理审判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邬瑾瑾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浚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