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与陈提钿、梁炳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陈提钿,梁炳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2区办公商铺80卡,组织机构代码:75564321-5。代表人:陆燕平,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绮华、陈科,分别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陈提钿,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梁炳森,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被告陈提钿、梁炳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付)。审 判 长  周 逵代理审判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邬瑾瑾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浚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