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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卢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景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2012年3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同年5月10日被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7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驾驶冀J×××××号轿车沿景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景县李凤图村西路口北侧时,与顺行在前左转弯的李国其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李国其当场死��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卢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于当日向景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双方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卢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事故车辆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景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附尸检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抓获证明;被告人卢某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崔津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