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54-1号 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文化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62万元,现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文化路分理处银行存款6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舒文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柳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