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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汪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范慧慧。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陶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