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汪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范慧慧。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陶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