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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佟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玄甲明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钱继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