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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春晓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倍顺百扬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春晓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倍顺百扬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成都春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1号3栋10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豫,成都春晓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航,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倍顺百扬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49号。法定代表人朱晨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春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倍顺百扬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春晓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春晓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倍顺百扬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春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成都春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