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友晨诉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友晨;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356号原告:张友晨,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少宁,男,延安建筑安装公司法律顾问,住本市雁塔区长安南路**。被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华融国际商务大厦B-1701。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纲,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萌,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晨诉被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张友晨9200元,原告张友晨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晨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友晨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卢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