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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闫某,现在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大学学生食堂上班。委托代理人李衍杰,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现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永巷胡同3号如家快捷酒店上班。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娅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7年10月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共同生活10个月后,其于2010年10月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闫某与王某离婚;二、闫某给付王某人民币2000元(已当庭给付);三、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纷。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因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