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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4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宏斌与西安路易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斌,西安路易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302号原告张宏斌。委托代理人朱昳璠,女,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被告西安路易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旺座国际城*座**层****号房。法定代表人马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日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宏斌诉被告西安路易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222.5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鲜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