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司某与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司某;谭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魏民初字第1227号 原告司某。 被告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洪港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史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