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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司某与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司某;谭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魏民初字第1227号 原告司某。 被告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洪港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史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