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建相与陈小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相,陈小荣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朱建相,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荣,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相与被告陈小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建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