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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诉保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禇敬好与万世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禇敬好,万世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诉保初字第30号申请人禇敬好,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万世梁,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禇敬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万世梁驾驶的皖N×××××号轿车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万世梁驾驶的皖N×××××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琴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樊丙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