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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何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萧刑初字第001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萧县。2011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30日被监视居住,5月28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6月1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不在押。辩护人王鑫宇,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鑫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之弟何乙(另案处理)与本村村民何某丙因收割小麦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何某甲与何乙对何某丙实施殴打,致其肠破裂,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被害人何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何丁等的证词、《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何某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之弟何乙(已判刑)与本村村民何某丙因收割小麦的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何某甲与何乙对何某丙实施殴打,致其肠破裂,经萧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何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某甲及何建与被害人何某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何某丙经济损失10万元,何某丙对何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何某甲于2011年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户籍证明》证明,何某甲出生于1969年12月30日。《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何某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何某丙经济损失10万元,何某丙对何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2010)萧刑初字第018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何乙因犯故意伤案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二、鉴定结论《萧县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证明,何某丙肠破裂,构成重伤。三、被害人何某丙陈述证明,2010年6月14日晚上,他因家中收麦子的费用问题,和何乙发生纠纷,他讲何乙是钱迷,何乙把他的鼻子打出血了,他就追赶何乙,追到南边何乙朝他下腹部踢了一脚,何某甲在后边拉架,他就骂了几句,何某甲上去打他,朝他下腹部就是几脚,当时被打的难受得很,这时何乙的儿子何某戊过来了,和何某己打了起来,何某己和何某戊都倒在地上了,被几个人拉了起来,何某戊跑到他跟前朝他的脸上打,当时天太黑也看不清楚是谁又朝他肚子上跺了几脚就都被人拉开了。他当时痛的受不了,就让女儿何丁扶着回家了,后去青龙集医院看伤,第二天到淮北朝阳医院动了手术。四、证人证言(一)王某某证明,当时她正在家里,她婆母和她妹妹把她父亲何某丙架着回到家,何某丙的鼻子上和上衣上都是血,后来何某丙感到很难受,家人就把何某丙送青龙集医院去看伤,后来又转到淮北的医院。(二)张某某证明,当时何乙听何某丙说何乙是钱迷,就朝何某丙脸上打一拳,把何某丙的鼻子打出血了,何某丙要去打何乙被何某甲拉住了,何某丙与何某甲两个人又打起来了。何乙给他儿子何某戊打电话,过一会儿何某戊来到后,和何乙、何某甲三个人都打何某丙,都用脚乱踢,打过后何某丙就蹲在地上痛的受不了,她和女儿何丁就把何某丙架着送回家了,因何某丙很难受,就把何某丙送医院去了。(三)何丁证明,当时何乙上来朝她父亲何某丙脸上打了一拳,鼻子被打的出血,何某甲当时在场,何乙往何某甲身后躲,何某丙打何乙时无意间打住了何某甲,何某甲就跟何某丙打了起来,何某甲用脚朝何某丙肚子上踢了一脚,这时何乙给他儿子何某戊打电话,约五分钟的样子,何某戊来到后就打何某丙,被人拦住了,这时何乙、何某甲都又上来打何某丙,被几个人拉开了,当时她看到何某丙痛的受不了,她和母亲张某某两个就扶着何某丙回家了,因何某丙痛的很难受,家人就把他送医院了。(四)何某己证明,他父亲何某丙对何乙说了一声“你钱迷”,何乙和何某甲上去就打何某丙,何乙用拳头把何某丙的鼻子打流血了,何乙和何某甲用脚跺何某丙肚子,把何某丙跺倒在地上。(五)何某庚证明,当时何乙朝何某丙身上打了几拳,何某丙给他还手,然后何乙用脚把何某丙跺倒在地,是朝肚子上踢的,几个收麦的人都上来拉他们,不知道何某甲什么时间来的,来了以后上去就打何某丙,朝何某丙的肚了上踢。(六)何乙证明,2010年6月14日晚上因收麦子的费用问题,他和何某丙发生纠纷,何某丙讲他是钱迷,他就打何某丙,然后打电话叫他儿子何某戊过来,过了几分钟,何某戊来了,何某丙和何某戊抱在一起都倒了,后被人拉开了。(七)何某辛证明,当时何乙打了何某丙一巴掌,何某丙就追何乙,何某甲拉架,打着何某甲了,何某甲就参与了打架。五、被告人何某甲供述,案发当晚何乙打电话让他送皮尺量地,他到现场后,何乙与何某丙发生了打架,他便参与殴打了何某丙。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何某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的观点有理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景文审 判 员  吴孝丽人民陪审员  付海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赵银凤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