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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俊梅诉,魏县城乡规划局不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魏行初字第00004号起诉人张俊梅,魏县魏州街道办事处冯辛寨居委会居民。2012年5月6日,本院收到张俊梅的起诉状,称其在自家梨园建房,完工次日即2010年9月16日魏县城乡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张俊梅不服该通知书,要求本院予以撤销。本院认为,张俊梅所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1)魏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1)邯市刑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均予以了认定,即已由一、二审生效裁判予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及行政诉讼,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俊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胜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胡鸣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