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郧县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杨光乾与王仁伟、董祥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乾,王仁伟,董祥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杨光乾,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湖北天神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仁伟,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郧县地税局干部。被执行人董祥瑜,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仁伟、董祥瑜公告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仁伟、董祥瑜于2012年5月18日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仁伟、董祥瑜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仁伟、董祥瑜银行存款(或者合法收入)3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远贵审判员  陈文泉审判员  康秀深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章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