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锁必运与潘训平、郭培花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锁必运,潘训平,郭培花,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锁必运,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崔振礼,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训平,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郭培花,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潘新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锁必运与被告潘训平、郭培花、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单位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也在江西省九江市,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江西省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