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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宁波唯尔池塑料有限公司与徐洪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唯尔池塑料有限公司,徐洪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宁波唯尔池塑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20212-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江南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林若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大成,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徐洪美,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唯尔池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洪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唯尔池塑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洪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唯尔池塑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唯尔池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洪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唯尔池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