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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大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纪延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大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纪延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西安市大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建东街151号。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军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延红,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增民(系被告之夫),男,无业,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大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纪延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大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大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大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大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周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