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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胡某某,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建生(胡某某之父),男,194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马某某,女,1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胡某某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会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