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胡某某,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建生(胡某某之父),男,194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马某某,女,1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胡某某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会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