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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5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靳凯与李书琴返还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凯,李书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529号原告靳凯。委托代理人兰景龙、李刘敏,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琴。委托代理人刘鹏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凯与被告李书琴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凯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775元。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