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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于海生与池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生,池琼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00号原告:于海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7512120057),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池琼芳(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105046420),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生与被告池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生撤回对被告池琼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于海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