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丛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吕江峰与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江峰;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939号原告吕江峰。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江峰诉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江峰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江峰负担。审 判 长  张媛审 判 员  王红人民陪审员  薛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宋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