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5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金虎与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佟庆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金虎;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佟庆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衡桃执字第530-5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虎。 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建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佟庆安。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金虎与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佟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人民路33号1幢1层北起5号、6号门店进行了拍卖。根据(2011)衡桃执字第530-4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已归买受人衡水陆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2012年6月28日,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拍卖的上述房产贷款已还清,在该房产上设定的抵押登记应解除,因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不配合,而申请本院强制解除。本院认为,上述房产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现房产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已归买受人衡水陆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故抵押权人申请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33号1幢1层北起5号、6号房产解除登记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抵押权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33号1幢1层北起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衡房他证河西区字第201026**)、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衡房房他证河西区字第201026**房产的原房屋所有权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他项权抵押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郑广平 审判员 王维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