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金德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德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金德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金德海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07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907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38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 刚审 判 员 张星华代理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俊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