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文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727号罪犯杨文华。本院于2007年2月15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2010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45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文华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文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华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3月27日,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2月9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华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