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李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振建审 判 员 刘传生人民陪审员 张兆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