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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李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振建审 判 员  刘传生人民陪审员  张兆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