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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二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辉与蒋传贤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传贤,周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传贤,市民。委托代理人:孟庆山,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辉,农民。上诉人蒋传贤因与被上诉人周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传贤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蒋传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建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