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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洪华与彭那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华,彭那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彭洪华,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麻章区湖光镇旧县村人,住麻章区XXXXXXX,身份证号码:44081119XXXXXX。被告彭那坎,男,汉族,成年,湛江市麻章区人,现住湛江市麻章区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洪华诉被告彭那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洪华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洪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洪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默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