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