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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