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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简德荣与张连明、相咸萍、张连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德荣,张连明,相咸萍,张连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简德荣。被告张连明。被告相咸萍。被告张连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德荣诉被告张连明、相咸萍、张连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与被告双方已自行协议,故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简德荣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