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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群与浙XX宇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浙XX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李群。委托代理人:李红卫。被告:浙XX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地。委托代理人:魏德祥、高飞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与被告浙XX宇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撤回对被告浙XX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群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