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群与浙XX宇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浙XX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李群。委托代理人:李红卫。被告:浙XX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地。委托代理人:魏德祥、高飞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与被告浙XX宇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撤回对被告浙XX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群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