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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黄海阔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阔,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黄海阔,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号(华夏陶瓷建材城)25栋3077号。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被执行人:张永辉,男,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伍德明,住珠海市。。被执行人: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水湾大厦*层*单元8B3。法定代表人:张泽华。黄海阔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海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80000元、利息人民币442800元及损失赔偿;伍德明、张永辉、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张永辉、伍德明、珠海市星睛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经黄海阔申请,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09)珠中法民四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保全了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伍德明名下多处房产,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时,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下列土地及房产进行了续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增加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的申请。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前山立交桥东北、九洲大道北侧及前山兰埔路南侧,2006准字089号和090号《用地批准书》所核准的82768.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权益(S3地块除外)。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增庆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隋乐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