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遂法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海赖与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赖,林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遂法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黄海赖,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林利,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赖诉被告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海赖起诉认为:原、被告是朋友。2006年始,被告承建原告村的戏楼、水沟和桥梁等工程,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共向原告借款545132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林利均不予还钱。2012年5月29日,为了便于保管,林利同意将几条借条一起写在一张纸上给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林利偿还借款本金545132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林利所欠原告黄海赖的借款本金545132元,定于2013年1月19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07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余下借款本金385132元定于2013年7月19日还清。二、本案受理费9251元减半收取即4625元,由被告林利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伟勤审判员 梁马进审判员 詹 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兰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