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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河法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贵平申请执行郝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平,黄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河法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杨贵平,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被执行人:黄忙生,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河欣小区。杨贵平申请执行郝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22日审结,该案(2008)河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忙生保证郝永利按时履行偿还义务,已依法追加其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郝永利、黄忙生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忙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传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