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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玉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63号罪犯陈玉华,男,1945年1O月3日出生,陕西省商州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6日作出(1998)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陕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2004年9月29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13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7月21日止);2007年9月29日本院以(。2OO7)西刑二执字第15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5月21日止);2010年6月7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2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疾病犯,获得积极16次。本院认为,罪犯陈玉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华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