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极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知民650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市极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50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华林,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极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盼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极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志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