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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郭鑫职务侵占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海刑初字第255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男,1989年7月23日,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配送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羁押,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2]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郭×利用派驻到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担任配送员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所有的宏基牌AS7750G型笔记本电脑1台取出并低价变卖,所得款项据为己有。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999元。2012年3月7日,被告人郭×利用上述手段,侵占华硕牌A43EB95SD-SL型笔记本电脑1部。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799元。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郭×利用上述手段,侵占联想牌ThinkpadE40型笔记本电脑1部。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99元。2012年3月27日,根据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郭×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郭×在亲友协助下退赔了赃款人民币13697元,现已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的供述、证人周×的证言、订单、发票、劳动合同书、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止。)二、在案扣押的退赔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六百九十七元,发还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秦 硕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爽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