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西安蓝泰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邓知礼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蓝泰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邓知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西安蓝泰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三里镇。法定代表人邓四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潘军,蓝田县蓝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知礼,男,1951年7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林,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蓝泰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知礼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蓝泰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蓝泰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蓝泰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