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晏红兵与乐日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晏红兵;乐日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278号 原告晏红兵,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晏和平,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领案件受理费退费。 被告乐日山,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红兵诉被告乐日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红兵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红兵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红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原告晏红兵承担。 审 判 长  余海峰 审 判 员  鲁学安 人民陪审员  朱建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